現代地政聯盟網誌
諮詢專線
TEL:02-2511-0022
搜尋此網誌
文章類別
稅務新知
地政專業
稅務文章
疑難問題解答
政令宣導
課程活動
地政活動
影音頻道
一般文章
印花
地政法令
公寓大廈
名詞解釋
登記實務須知
農業用地
危老推動師
容積移轉
統計數據
農地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適用住家用自住稅率房屋無變更免逐年申請
適用住家用自住稅率房屋無變更免逐年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住家原已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是否須每年提出申請重新認定?
該局表示,有關適用住家用自住稅率房屋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所以,房屋如已申請自住使用,沒有變更使用情形或申請其他房屋適用而放棄原核准自住使用房屋時,就不須每年提出申請。
‹
›
首頁
查看網路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