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地政聯盟網誌
諮詢專線
TEL:02-2511-0022
搜尋此網誌
文章類別
稅務新知
地政專業
稅務文章
疑難問題解答
政令宣導
課程活動
地政活動
影音頻道
一般文章
印花
地政法令
公寓大廈
名詞解釋
登記實務須知
農業用地
危老推動師
容積移轉
統計數據
農地
2017年5月16日 星期二
取得農地後再移轉,原有效期間內之農用證明書可否繼續援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最近買入一筆農地後旋即賣出,因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間內,申報現值時是否可以繼續援用該份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後短期內再行移轉,若持前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然該證明書仍在6個月有效期間內,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依法須重新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農用證明書,才有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
›
首頁
查看網路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