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申報
民眾詢問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何時提出申請?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申報。因為房屋稅是按月課徵,若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者,則可從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若在當月16日以後申請者,則次月份才可適用變更後稅率。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如房屋提供營業使用或由營業用改為空置或住家等使用情形變更,應主動於變更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熱門文章】
-
《會員提問》 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設通路,可否免徵地價稅? 《現代地政聯盟回覆》 一、參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二、另參照建築法第11條...
-
加油站興建的地下油槽要不要繳納房屋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加油站內地下油槽,屬於建築物之一種,應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
-
1.共有物分割,屬形成權性質,得由任一共有人單獨對他共有人主張協議分割,並以原物分配方式協議之。 2.若因故協議不成時,尚得依民法第824條規定,主張裁判分割,其經判決確定者,即屬形成判決。 3.前述共有物分割之方式,包括:標示分割(標示變更登記)與權利分割(所有權移轉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