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查獲出售前有出租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補徵土地增值稅
近日高雄市稅捐處接獲民眾來電詢問,2年前移轉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為何近期收到補稅稅單?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一生一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1年內;另依同法同條第5項第5款規定(一生一屋)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之情形者,始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適用。原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嗣後於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內,經該處查獲該土地於出售前有出租情形,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補徵差額稅款,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罰。
該處提醒民眾,應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實申報,切勿僥倖,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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