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已訂立土地移轉契約,請記得注意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限!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而增值稅的計算基礎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但是如果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李小姐如於105年12月24日與他人訂約出售台中市南屯區土地,訂約日(105年)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萬元,106年之土地公告現值調漲為每平方公尺8萬元。此時,只要李小姐在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即106年1月22日(含)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即以105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萬元來核算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超過30日申報期限才提出申報,就必須以收件日(106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元為移轉現值,所以稅額就會增加。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請注意申報期限,以免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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