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中途變更起造人是否應申報契稅?
近來偶有民眾或建商因資金不足欲變更建照執造起造人,對於是否應申報契稅有所疑慮來電詢問。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必立即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取得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一定要記得申報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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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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