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6日 星期五

現代地政講座-地上物排除之法律攻防術

現代地政【北區-法律講座】

時間:5月18日(三)下午14:00~17:00

主題:地上物排除之法律攻防術

講師:郭睦萱律師/敦維法律事務所

《土地開發》涉及的範圍廣泛且複雜,尤其以地上物的排除爭議佔大部分,總部特邀處理不動產法律糾紛多年之郭睦萱律師彙整土地開發常見之產權糾紛問題及常遭開發者忽略之盲點,與大家分享「地上物排除之法律攻防術」~土地開發人員必修課程!

【線上報名】 http://goo.gl/FQDC8Y

現代地政講座
現代地政【北區-法律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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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 星期四

出售豪宅、台北市高級住宅與一般住宅之房屋交易所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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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決定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 之法定期間起算日有何不同?!

稅捐決定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 之法定期間起算日有何不同?!

 【案 例 】

一、甲君於 104年 3 月 8 日接獲國稅局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 繳款通知書,繳納期限至 104 年 4 月 3 日。
二、甲君不服核定之稅額,而於 104年 4 月 22 日向國稅局申請復查。
三、國稅局作成復查決定後,嗣將復查決定書及重新填發之繳款書於 104年 5 月 30 日一併送達予甲君,並將繳納期限改至 104年 6 月 20 日?
四、甲君仍對復查決定不服,並於 104年 7 月 5 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但財政部以訴願已超過法定申請日期,而予以駁回?
五、為何同樣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其結果卻不相同?

2016年5月4日 星期三

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全額抵繳?比例抵繳?

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全額抵繳?比例抵繳?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納稅義務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土地的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指出,為避免以公設地抵繳稅款侵蝕稅收,及兼顧公設地原始持有者的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特別規定,申請抵繳的公設地,除非在都市計畫劃設前,已經由被繼承人所持有,或在劃設後因「繼承」而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可以全額抵繳 外,都應按「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設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公式,比例計算各筆公設地可抵繳的限額該局說明,財政部2011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60810號令同時規定,納稅人如申請以多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經以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後,可由納稅人就該等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以甲君遺產稅案為例,該案經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因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申請以遺產中核定價值各為100萬元、300萬元的2筆公設地抵繳稅款,因該2筆土地(合計400萬元)在甲君生前「買賣」取得時,就已經是公設地了,所以這2筆公設地可以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2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4000萬元)】。甲君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選擇以該100萬元或300萬元土地中任何一筆或二筆土地的相當持分,抵繳遺產稅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其餘遺產稅額,可以選擇以現金繳納,或以其他實物抵繳之。

環球地政士事務所
地政士:陳麗玲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46號7F
現代地政聯盟大同承德所

環球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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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日 星期二

認識遺產(稅)與繼承 系列(二)

房地產王老師

(最新線上課程)「富豪遺產規劃」

第一單元::
認識遺產(稅)與繼承
系列(二)

六、繼承順序之原則
七、繼承原則
八、遺產分配原則
九、遺產分割
十、應繼分
十一、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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