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6日 星期四

105年12月29日至12月31日訂定契約者,其適用105年公告土地現值案件之最後申報日為106年2月2日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而增值稅的計算基礎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但是如果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張先生如於105年12月29日與他人訂約出售台中市北屯區土地,訂約日(105年)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萬元,106年之土地公告現值調漲為每平方公尺11萬元。此時,只要張先生在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即106年1月27日(含)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即以105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萬元來核算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超過30日申報期限才提出申報,就必須以收件日(106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萬元為移轉現值,所以稅額就會增加。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今(106) 年1月27日至2月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凡於105年12月29日至12月31日訂定契約者,其適用105年公告土地現值案件之最後申報日,依規定可順延至106年2月2日,請注意申報期限,以免荷包失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2017年1月20日 星期五

工程契約書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扣除營業稅後計貼印花稅票

工程契約書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扣除營業稅後計貼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依規定,應由書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貼足印花稅票且經銷花後才可交付使用。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就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計貼印花稅票。
  

該處舉例,承攬工程合約總金額為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則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若未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者,應按總金額1,05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土地分割或合併應有部分價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辦查欠

土地分割或合併應有部分價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辦查欠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代理人或納稅義務人在將不動產移轉申報案件送地政機關登記前,通常需先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至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但若是土地分割或合併應有部分價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辦查欠。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共有土地分割,或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依規定得免申報移轉現值之案件,也勿須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2017年1月19日 星期四

二年內先購後售土地欲申請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 重購土地時,出售地須為自用住宅用地。

二年內先購後售土地欲申請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 重購土地時,出售地須為自用住宅用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換屋需求,先行購買另一處自用住宅用地,於二年內再出售原持有之自用住宅用地,仍可申請退還出售土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但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時,原持有土地非屬自用住宅用地,就不符合重購退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因為先購後售之情形,惟購地時,欲出售之土地坐落房屋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緃使嗣後出售前補辦遷入戶籍,仍不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規定。為了達到節稅目的,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必須特別注意,不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兩地都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以維護您的權益。

2017年1月18日 星期三

騰空出售戶籍遷出未滿一年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騰空出售戶籍遷出未滿一年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清水區的紀小姐最近準備出售一筆房地而遷出戶籍,想瞭解日後出售時是否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下列(一生一次)規定,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百分之十課徵土地增值稅:1. 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5. 房屋稅評定現值占基地土地公告現值10%以上,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將戶籍遷出,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雖然形式上與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不符,但確實為合情合理,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而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徵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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