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產權拋棄書免貼花,遺產分割協議書應貼花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而繼承產權拋棄書僅由拋棄產權人一方書立,並未載明承受之對方,只是拋棄產權人單方聲明而已,因此,不屬於典賣讓售及分割財產契據範圍,不須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又表示, 如繼承人係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就該協議書有關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2017年4月13日 星期四
2016年10月21日 星期五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移轉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移轉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公契書),免貼印花稅票。 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房屋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保存登記),縱讓與人雖將違章建築作事實上處分即將建物交付與受讓人,惟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自不符前開規定所稱「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憑證課稅範圍。稅務局表示不論是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時,雙方當事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但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因為無從申請物權登記,故申報之契據(公契書)無需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公契書),免貼印花稅票。 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房屋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保存登記),縱讓與人雖將違章建築作事實上處分即將建物交付與受讓人,惟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自不符前開規定所稱「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憑證課稅範圍。稅務局表示不論是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時,雙方當事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但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因為無從申請物權登記,故申報之契據(公契書)無需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合意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協議書免貼花
合意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協議書免貼花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訂閱:
文章 (Atom)
【熱門文章】
-
中國地政研究所 台北市危老推動師培訓專區~ https://www.landagent.com.tw/class_1/index.html
-
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始對牽連案件進行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仍應處罰 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罰,惟所稱「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指各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已察覺納...
-
遺產稅申報常見10大疏漏態樣 遺產稅申報常見10大疏漏態樣 日期:105-12-26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遺產稅申報疏漏遭補稅處罰,列舉10大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繼承人如期誠實及正確完成申報納稅。 一、上市櫃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除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