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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3日 星期四

繼承產權拋棄書免貼花,遺產分割協議書應貼花

繼承產權拋棄書免貼花,遺產分割協議書應貼花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而繼承產權拋棄書僅由拋棄產權人一方書立,並未載明承受之對方,只是拋棄產權人單方聲明而已,因此,不屬於典賣讓售及分割財產契據範圍,不須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又表示, 如繼承人係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就該協議書有關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2016年10月21日 星期五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移轉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移轉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公契書),免貼印花稅票。 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房屋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保存登記),縱讓與人雖將違章建築作事實上處分即將建物交付與受讓人,惟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自不符前開規定所稱「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憑證課稅範圍。稅務局表示不論是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時,雙方當事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但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因為無從申請物權登記,故申報之契據(公契書)無需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合意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協議書免貼花

合意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協議書免貼花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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