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始對牽連案件進行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仍應處罰
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罰,惟所稱「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指各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已察覺納稅義務人有可疑之違章事實,並進行調查者而言,並不以納稅義務人所轄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者為限。且調查基準日之時點,依據調查人員是否已掌握違章事實具體事證為認定。又於『牽連案件』之情形,即經由原先查獲之逃漏稅案件再行發現之其他逃漏稅案件,其調查基準日之認定,自應以稽徵機關或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因此而查獲具體違章證物之日為準。
舉例說明,轄內分局函文調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件時,分別向房屋出賣人及買受人進行買賣資金流向調查,於出賣人出具價金交付文件中,發現買受人購買房屋之資金取自買受人父母之贈與,雖買受人另於收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調查函後即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惟該項贈與稅相關違章證物,已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件進行調查時可因此被查獲,不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就所漏贈與稅進行裁罰處分。
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法令規定如實申報稅負,如發現自身有短漏報相關稅目情事,亦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主動查獲,而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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