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遺囑若具有贈與不動產性質要貼印花稅票

#稅務新聞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買賣動產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立遺囑人死亡時遺囑即生效,繼承人直接取得繼承所指定遺產的效力,可直接持憑辦理繼承登記,該遺囑非屬印花稅法課徵範圍之憑證。若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其經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者,因其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憑證金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而造成漏貼、漏銷花的困擾,請民眾多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如想多瞭解印花稅徵免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由客服中心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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