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0日 星期五

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損失,應如何認列?

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損失,應如何認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係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計算所得,其餘額為負數者,即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該損失金額不得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指出,倘個人在上開交易日以後3年內交易其他也屬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計算結果如有交易所得,得先減除上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金額,再以其餘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該次課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繳納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105年1月1日買進A房地,成本1,200萬元106年1月1日出售,售價1,3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A房地的交易所得金額為損失50萬元(成交價額1,300萬元-成本1,2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50萬元=損失50萬元)。甲君另於106年6月30日購進B房地,107年1月1日出售,成本1,200萬元,售價1,6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10萬元,B房地的交易所得金額為300萬元(成交價額1,600萬元-成本1,2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00萬元=交易所得300萬元),課稅所得金額為140萬元(交易所得300萬元-A房地交易損失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10萬元=課稅所得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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