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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6日 星期二

取得農地後再移轉,原有效期間內之農用證明書可否繼續援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最近買入一筆農地後旋即賣出,因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間內,申報現值時是否可以繼續援用該份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後短期內再行移轉,若持前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然該證明書仍在6個月有效期間內,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依法須重新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農用證明書,才有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房屋因需要合併打通使用,其自住房屋戶數認定之釋疑

民眾來電詢問,將毗鄰之住家房屋兩棟打通合併後,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符合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為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個人因住家空間使用需求將毗鄰之住家房屋兩棟打通合併使用,經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籍合併,即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

2017年5月11日 星期四

房屋稅的課徵主要視房屋評定現值及使用情形而定,與房屋屋齡無關

(臺中訊)民眾常會詢問同樣是老房子,隔壁鄰居已經可以不用繳房屋稅,為何自己的房子還在繳房屋稅?其實房屋稅的課徵與房屋屋齡無關,主要視房屋評定現值及使用情形而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房屋必須同時符合「住家使用」及「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2個要件,始得免徵房屋稅,也就是說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且供住家使用的房屋,才能免徵房屋稅。房屋現值雖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但若有供營業使用情形者,須依實際使用情形計徵房屋稅,不得免徵房屋稅。

房屋使用超過30年,是否繳納房屋稅?

106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近日迭有民眾詢問房屋已居住超過30年了,為什麼仍需繳納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計算基礎是房屋現值,該現值是由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地段調整率等項目核算而來,屋齡並非免徵房屋稅之唯一因素,也不是判斷房屋免徵的標準。
該處進一步說明,原本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高雄市住家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財政部於106年3月修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經重行計算後,高雄市106年期房屋開徵適用之住家房屋現值免徵標準提高為10萬5千元。所以房屋現值雖然會因折舊而逐年遞減,但須當房屋現值遞減至10萬5千元以下且供住家用時,才能免徵房屋稅;若房屋現值低於免徵標準,但有部分面積供非住家使用者,該部分面積仍要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房東依法貼印花了嗎 房屋租賃契約書應否貼花釋疑

房屋租賃契約書依印花稅法規定非印花稅課徵範圍,所以書立該契約書時免貼用印花,惟出租人如收到承租人以現金支付之房租,並在其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者,則該契約書已具銀錢收據性質,出租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處提醒,房屋出租人持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如具銀錢收據性質而未貼繳印花稅,經查獲者,除補繳本稅外,並會被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15倍之罰鍰,請出租人務必依法貼用印花。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打該處服務電話,有專人為您解答服務。

共有房屋按持分比例分單繳納房屋稅

日前有民眾向稅捐處詢問,夫妻倆於今年初購入1棟房屋並登記為雙方共有,為何會收到2張房屋稅繳款書?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所以房屋與他人持分共有者(不含公同共有),將依房屋持分比率分別寄送房屋稅繳款書;如不欲分單者,須經全體共有人選定管理人並向該處申請由管理人繳納。

該處舉例說明,夫妻共有A屋一棟,各持分2分之1所有權,A屋核計應課徵房屋稅額為10,000元,若夫妻雙方選定由妻為管理人,稅單僅會向妻1人寄發,繳款書所載應納金額為10,000元;若夫妻雙方未選定管理人,夫與妻將分別收到稅單,繳款書所載應納稅額係按持分比例核算各為5,000元。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106年5月1日起開徵106年房屋稅,其繳款書已開始陸續寄發,繳納期限至同年5月31日止,民眾收到房屋稅單後,要仔細核對稅單內容是否正確並請如期繳納,以免誤繳或逾期加徵滯納金。

2017年5月5日 星期五

「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黃小姐欲將名下土地贈與給子女,詢問稅捐處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增值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10%課徵,依稅法規定,須符合下列各項要件方能適用:
一、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二、 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三、 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一年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
四、 未曾享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五、 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依據上述法令規定可知,黃小姐係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予子女,並非「出售」,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建造房屋之法定空地,地價稅不能免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來電詢問,自有供巷道使用之土地,為何要繳地價稅?該處表示,該民眾之土地雖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但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依規定無法免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經查該民眾供巷道使用之土地,確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依建築法規定,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因此,雖無償供作巷道使用,仍不能免徵地價稅。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此屬建築基地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減輕地價稅負擔。

房屋出租不可以適用自住住家房屋稅率但公益出租即可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房屋出租遭稅捐處補徵房屋稅,若承租人為領有租金補貼之中低所得家庭,有無減免房屋稅之相關規定?
 
該處說明,如果符合公益出租規定者,也能享有自住住家房屋稅率,而公益出租係指持有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所以除了承租人須為領有租金補貼或中低所得家庭外,出租人亦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相關訊息請參考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益出租人專區網頁https://hs.kcg.gov.tw/HSB/web_page/
HSB030300.html),並於租約期間內主動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該處審查通過,即可適用自住住家房屋稅率。

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父母或配偶經納稅義務人授權後,才能查調納稅義務人本人財產、所得及納稅資料

父母或配偶經納稅義務人授權後,才能查調納稅義務人本人財產、所得及納稅資料

黃先生未經其配偶授權,即向稅捐處申請查調其配偶之財產、所得及納稅資料,稅捐處輔導黃先生應先取得黃太太委任書後再來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所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授權之代理人等特定人員及機關外,應絶對保守秘密。因此,納稅義務人父母或配偶等人,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及納稅等資料,需經本人同意取得委任書,且於辦理時攜帶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及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委任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稅捐處方能受理,如證件不齊全,稅捐處將拒絶提供相關資料,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全國各稅捐稽徵機關都可受理,民眾可以選擇離住家近的國稅局或稅捐處辦理。

他人設籍自己持有房屋,在申辦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時會受影響嗎

他人設籍自己持有房屋,在申辦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時會受影響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許小姐詢問,她剛買屋至戶政機關辦理遷移戶籍,並同時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惟接獲稅捐處通知有他人設立戶籍在內,擔憂是否會損害自己權益?
  
該處說明,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現許君持有土地經查有三親等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在內,故須當事人提出其他足資認定無出租之確切證明(例: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或已至戶政機關辦理他人強制遷出證明資料等),並經審核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其他相關規定,方可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2017年4月24日 星期一

欠稅未繳,被移送執行可能遭扣押薪資

欠稅未繳,被移送執行可能遭扣押薪資

(臺中訊)民眾劉先生欠繳應納稅捐,卻扣押其薪資,特地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稅未完納,除依法加徵滯納金外,若逾30天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以儘速徵起稅款,將會以義務人之薪資所得及銀行存款等債權為優先執行標的。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收到各稅繳款書,應依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至便利超商或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臨櫃繳納,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ATM)、網際網路轉帳等方式繳稅,以免因逾期未繳納稅捐,被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而遭扣押薪資或存款。

空置房屋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空置房屋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如房屋為空置者,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如:住宅、店鋪等)課稅,如無使用執照者,則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住宅區、工業區等),分別以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法院拍賣之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得由債權人代位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規定,應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提出申請,債權人尚不得依據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義務人(債務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由於農業用地移轉,涉及買賣雙方的權益,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增加。故土地稅法第39條之3予以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當事人為移轉土地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在稅法僅規定得由買賣任一方申請不課稅之情況下,不宜由債權人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
該處進一步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合於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2017年4月18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死亡後,法院才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土地,要補申報遺產稅嗎?

被繼承人死亡後,法院才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土地,要補申報遺產稅嗎?
部會新聞 / 2017-04-17 18:39
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他有一位長輩在97年死亡,當時已申報完遺產稅並繳清稅款,惟近日法院才判決確定有一筆頗具價值的土地為該長輩所有,可是那位長輩已過世那麼多年了,那筆土地還要補申報遺產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之財產者,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所以前揭案例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仍要在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該筆土地喔!

出售房地產仍須申報土地增值稅,無重複課稅問題

出售房地產仍須申報土地增值稅,無重複課稅問題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4-17 18:22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出售房地已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是否就不用申報土地增值稅,並質疑如果還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是否有重複課稅問題?
本局說明,105年1月1日起實施之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係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作為課稅稅基,其中作為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並無重複課稅問題,故現行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實施後,出售房地之所有權人,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仍應先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再依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相關規定(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取得房地,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且持有2年以內者及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出售者)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或房、地所在地(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國稅局完成申報。

利用移轉少部份持分形成共有關係,再以共有物分割方式分配取得土地,實質上係屬交換,經稽徵機關查獲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利用移轉少部份持分形成共有關係,再以共有物分割方式分配取得土地,實質上係屬交換,經稽徵機關查獲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4-17 18:22
(臺中訊)陳女士持有一筆土地,想要用該筆土地與妹妹交換另一筆土地,聽說以共有物分割的方式辦理可以節省稅金,但不知道是否合法,於是來電洽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共有物分割係共有之土地為了促進共有物使用效率及減少糾紛所被允許的土地分配方式,因為是屬於原物分配,所以只對共有物分割後價值減少者課徵土地增值稅,若土地原本就非屬共有,想要與他人互換土地,應以交換的方式申報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非屬共有的土地,利用移轉少部份持分形成共有關係,再以共有物分割方式取得該筆土地,形式上符合共有物分割,但實質上係屬交換,這一類創設共有物分割案件,經稽徵機關查獲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4-17 18:22
(臺中訊)現代家庭中,夫妻各擁有1棟房子的情形不算少,要如何安排,才能使2幢房子均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有適用條件的限制;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之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惟若有其他的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等設籍居住者,該房子也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此就能使2幢房子均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無誤後,自當年起開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且在適用條件消滅前,不須每年提出申請。但如果民眾在當年9月22日以後才申請,則從次年起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轉讓成屋有所得別忘申報繳稅!

轉讓成屋有所得別忘申報繳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4-17 18:22
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民雄稽徵所即日起將加強查核個人鉅額不動產交易。
國稅局表示,105年起轉讓於104年底前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成屋之獲利,是適用舊制,屬財產交易所得,不須依新制房地合一稅規定分離課稅,請民眾妥善保存交易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並記得在今年5月份,按實際買進及賣出金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如105年起轉讓104年底前取得且持有期間2年以內,或105年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使用權或土地,均屬於新制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仍請於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
以前年度有轉讓成屋未依舊制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的民眾,趕在國稅局開始調查前自動補報可以免罰。

2017年4月13日 星期四

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因信託再移轉,仍要繳清記存稅款

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因信託再移轉,仍要繳清記存稅款
(新竹市訊)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因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因信託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要繳清原記存之稅款!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將併購取得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辦理信託,土地所有權因而移轉登記予受託人,已屬「再移轉」,該企業或金融機構應即繳清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才能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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