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規定,應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提出申請,債權人尚不得依據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義務人(債務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由於農業用地移轉,涉及買賣雙方的權益,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增加。故土地稅法第39條之3予以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當事人為移轉土地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在稅法僅規定得由買賣任一方申請不課稅之情況下,不宜由債權人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
該處進一步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合於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熱門文章】
-
《會員提問》 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設通路,可否免徵地價稅? 《現代地政聯盟回覆》 一、參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二、另參照建築法第11條...
-
匯款也要貼印花 近日公會某Line群組,有某地政士建議:為避免地政士開立之報酬收據有漏貼印花稅(收據4/1000稅率)之嫌,提醒地政士,以不收取現金為原則,但可改向客戶收取支票.本票及載明以匯款方式為之。其中匯款部分為誤導,特此釐清。因「匯款」視同為:按「銀錢收據」收取之憑證...
-
房屋符合自住條件要申報才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4 20:56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之房屋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而依據同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新建完成、移轉取得或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