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產權拋棄書免貼花,遺產分割協議書應貼花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而繼承產權拋棄書僅由拋棄產權人一方書立,並未載明承受之對方,只是拋棄產權人單方聲明而已,因此,不屬於典賣讓售及分割財產契據範圍,不須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又表示, 如繼承人係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就該協議書有關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2017年4月13日 星期四
【熱門文章】
-
現代地政雜誌 第 358 期 出刊了 本期精彩內容 文章標題 作者 文章類別 法令集粹(2016年1-3月) 許麗娟 法令集粹 法規集粹(2016年1-3月) ...
-
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仍應貼繳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因受託辦理不動產移轉業務,向受委託人收取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繳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
-
《會員提問》 日據時期之「招婿與招夫」,其目的及財產繼承有何規範? 《 現代地政聯盟回覆 《 一、招入婚姻,係指男進女家之婚姻,分為「招婿」與「招夫」二種,現行民法均稱之為贅夫。日據時期,尚有以「入夫婚姻」稱之,均以妻為戶主時,入其家為其夫之謂。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