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產權拋棄書免貼花,遺產分割協議書應貼花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而繼承產權拋棄書僅由拋棄產權人一方書立,並未載明承受之對方,只是拋棄產權人單方聲明而已,因此,不屬於典賣讓售及分割財產契據範圍,不須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又表示, 如繼承人係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就該協議書有關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2017年4月13日 星期四
【熱門文章】
-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以列報扣除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並非以稅單所載之金額全數扣除。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將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
-
跨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土地增值稅節稅小撇步報您知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在年底訂立契約想要移轉土地,在申報土地增值稅的時候,有什麼需要注意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
-
非自行出資興建而受贈取得新屋,應報繳契稅 劉先生在自有土地上興建一間房屋並登記在妻子名下,向稅捐處詢問是否應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