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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1日 星期五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申報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申報

 民眾詢問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何時提出申請?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申報。因為房屋稅是按月課徵,若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者,則可從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若在當月16日以後申請者,則次月份才可適用變更後稅率。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如房屋提供營業使用或由營業用改為空置或住家等使用情形變更,應主動於變更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2016年9月29日 星期四

【現代地政 小叮嚀】:地政士受託申辦買賣登記,宜在收據加註『所得稅申報』警示語

【現代地政 小叮嚀】

地政士受託申辦買賣登記,掣給代收相關文件同時,宜在備註欄加註勾選:
「□ 出賣人出賣本契約標的,係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性質』,應將房屋交易所得於明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漏報被罰。」

「□ 出賣人出賣本契約標的,係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範疇』,應在登記完竣之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以免被罰。」

※總部已擬製『服務費收費明細表』『收據(歸還繳付證件)』『收據(繳付證件)』等三種範例,置於會員專區「登記實務須知」單元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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