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設通路,可否免徵地價稅?
一、參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二、另參照建築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
三、再參照內政部83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03592號函:「私設通路既不直接鄰接建築線……,與供公眾通行或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路不同,故不得以私設道路認定為既成巷路予以指定建築線。私設通路既不同於公眾通行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要非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蝕登記手續者,應得於申請新建時,依需要重新整體規劃。」是以,私設通路既不得予以指定建築線成為建築技術規則所稱之「道路」,且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自無以排除於建築基地之外。
四、尤以,內政部營建署95年6月30日營署建字第0952910416號函:「…建築基地內設置之私設通路,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亦未計入法定空地面積,是否認定為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乙節,如該私設通路已計入建築基地範圍,自屬該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是以,如私設通路為使用執照建築基地範圍內,於檢討建蔽率時縱令未計入核算所需留設之法定空地檢討,惟其係該執照必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仍屬建築法第11條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五、亦即,法定空地如兼作既成道路,供建築物所有人及其他人使用,其與非屬法定空地之既成道路,係純粹作道路供公眾使用而未兼為建築基地,兩者係屬有別。是以,非屬法定空地之既成道路無償供公共通行者,得免徵地價稅;而屬法定空地之既成道路,因其本身仍兼具為建物坐落基地之性質,不得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