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詢問,若為自住需要,將毗鄰之2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自住房屋戶數認定為幾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將毗鄰之住家用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且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又地方稅稽徵機關完成房屋稅籍合併,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惟未完成前述合併程序者,仍按2戶認定之。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熱門文章】
-
管委會登記在我家,對我有何影響嗎 ? 實際發生案例 : 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稅率 因該大樓管委會登記地址,登記在該房屋地址, 不符合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稅率 實務流程 : 一、一般所謂管委會登記分為 : 1. 管委會組織報備 ...
-
《會員提問》 日據時期之「招婿與招夫」,其目的及財產繼承有何規範? 《 現代地政聯盟回覆 《 一、招入婚姻,係指男進女家之婚姻,分為「招婿」與「招夫」二種,現行民法均稱之為贅夫。日據時期,尚有以「入夫婚姻」稱之,均以妻為戶主時,入其家為其夫之謂。 (一...
-
調處之印花稅貼用 事由 : 有關經由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成立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需否貼用印花稅?如何貼用? 法律解析 : 一、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土地法第 34-2 條,所設立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其調處結果之類型如下: (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