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土地,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有爭議之土地,嗣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繼承人須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被處罰。
該局日前有一案例,繼承人甲君之父乙君於98年5月間死亡,嗣甲君因乙君生前購買4筆土地,借用他人名義登記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並辦理移轉登記,該訴訟案在104年8月間經法院判決確定屬被繼承人乙君所有,惟繼承人甲君誤認該遺產已逾核課期間,未依限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查獲後,將被繼承人乙君所遺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按死亡時請求標的之土地公告現值估價,核定補徵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如因故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迄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若涉及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務必把握申報期限,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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