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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客戶是五樓公寓,六樓有加蓋頂加(蓋一半),六樓有一半有建物(有稅籍證明,民國83年前空照就有此建物),現在因為漏水問題,請問他未蓋的部份是否可很單純的做遮雨的配備,只作天花板,側面都不封,(例如。鐵皮,透明採光罩)。
只作蓋天的部份,牆面都不遮。不知這樣會不會被報拆,假設被報拆是連83年前的建物也拆嗎?還是只會動到新造的鐵皮呢?(房子在中永和)
我有一個客戶是五樓公寓,六樓有加蓋頂加(蓋一半),六樓有一半有建物(有稅籍證明,民國83年前空照就有此建物),現在因為漏水問題,請問他未蓋的部份是否可很單純的做遮雨的配備,只作天花板,側面都不封,(例如。鐵皮,透明採光罩)。
只作蓋天的部份,牆面都不遮。不知這樣會不會被報拆,假設被報拆是連83年前的建物也拆嗎?還是只會動到新造的鐵皮呢?(房子在中永和)
【現代地政回覆】
1.五樓公寓之六樓頂樓加蓋,涉及(1)有無約定專用之私杈爭議及(2)公法上之違章拆除或列管追蹤之問題。
2.亦即,五樓頂樓既已加蓋一半,且有稅籍證明,並不表示係屬合法。
3.民國83年前空照就有此建物,應非屬實質違章,而屬程序違章。
4.5樓頂(樓頂平台)發生漏水問題時,係屬全棟屋主之責任,應由全體住戶分擔。
5.惟,屋頂平台既經5樓增建,不論是否已經其他樓層屋主之同意,使用者已然應對使用之標的,負維護整修之責任。
6.是以,即使是未加蓋的部份漏水,亦可歸責於同樓層使用之5樓住戶。
7.因此,是否可單純的做遮雨配備或天花板,即使側面都不封閉,亦屬增建,非經同意亦不宜,即使經同意,亦須負擔相關費用。
8.至於加蓋部份會不會被報拆,尚須敦親睦鄰為之。另若假設會被報拆時,會否連民國83年以前的加蓋建物也一併有被拆除之疑慮?則宜視檢舉者之是否堅持,及現況建物,如何與83年以前之舊建物,劃上相同建物之等號?(亦即,檢舉者會說此二建物不同,而現況之建物係十年或十多年前再加改建之新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