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借款給自己投資經營公司之債權,繼承人應據實申報遺產稅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除參考國稅局提供的遺產清單申報外,被繼承人若有其自行投資經營公司的債權,並不會在遺產清單上,繼承人應主動查明申報,以免因疏忽漏報而導致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審查遺產稅案件時,發現很多子女不清楚父母的資產狀況,或僅知父母有投資經營公司,但不清楚與公司間資金往來情形,而漏未申報該項遺產,但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對投資的公司如遺有股東往來的債權,也屬於遺產的範圍,繼承人應主動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依據其投資經營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漏報被繼承人股東往來應收債權金額600餘萬元,除被補徵遺產稅款外,還被處罰。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僅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宜先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之公司或往來銀行等,詳細查明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遺產遭查獲而被補稅及處罰。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