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無分居之事實,卻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短漏應申報課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者,除依法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乙君分別以自己為納稅義務人單獨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後,以甲君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課徵,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3,030元處1倍罰鍰3,03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與配偶分開申報,係因辦理網路報稅時,程式未有效提醒所致,並無逃稅意圖,該局以甲君於申報期間透過網路申報查調該年度所得及扣除額時,系統已併同提供配偶之資料,且網路報稅系統亦有提醒文字,故其與配偶仍分開辦理申報,縱非故意,尚難謂無過失,依規定裁處罰鍰並無不合,駁回復查申請,嗣並因其未再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補充說明,現行所得稅法雖賦予納稅義務人得就「夫妻全部所得合併」、「配偶僅薪資分開,其餘所得合併」及「夫妻全部所得分開」等3種計稅選擇,自行擇一適用,惟仍繼續維持「家戶申報制」,意即夫妻間除非符合特定分居要件而可以分開申報外,還是必須要在同一張申報書上辦理申報,「分開計稅」並不等同於「分開申報」,請民眾不要誤會。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熱門文章】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規定,應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提出申請,債權人尚不得依據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義務人(債務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由於農業用地移轉,涉及買賣雙方的權益,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房屋出租遭稅捐處補徵房屋稅,若承租人為領有租金補貼之中低所得家庭,有無減免房屋稅之相關規定? 該處說明,如果符合公益出租規定者,也能享有自住住家房屋稅率,而公益出租係指持有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
-
法規類號: 北市13-11-3024 名 稱: 臺北市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建字第10634838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七點,並自106年4月27日起生效(原名稱:保變住地區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