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無分居之事實,卻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短漏應申報課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者,除依法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乙君分別以自己為納稅義務人單獨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後,以甲君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課徵,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3,030元處1倍罰鍰3,03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與配偶分開申報,係因辦理網路報稅時,程式未有效提醒所致,並無逃稅意圖,該局以甲君於申報期間透過網路申報查調該年度所得及扣除額時,系統已併同提供配偶之資料,且網路報稅系統亦有提醒文字,故其與配偶仍分開辦理申報,縱非故意,尚難謂無過失,依規定裁處罰鍰並無不合,駁回復查申請,嗣並因其未再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補充說明,現行所得稅法雖賦予納稅義務人得就「夫妻全部所得合併」、「配偶僅薪資分開,其餘所得合併」及「夫妻全部所得分開」等3種計稅選擇,自行擇一適用,惟仍繼續維持「家戶申報制」,意即夫妻間除非符合特定分居要件而可以分開申報外,還是必須要在同一張申報書上辦理申報,「分開計稅」並不等同於「分開申報」,請民眾不要誤會。
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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