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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民眾黃先生來電抱怨104年1月1日新買1棟自住房屋,104年期房屋稅要繳6,000元,105年房屋稅卻變成要繳將近1萬2,000元,批評政府搶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黃先生新買的房屋經查皆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因房屋稅係採按月比例課徵,核課期間為去年7月至當年6月。因黃先生104年1月才新買該房屋,其所繳之104年期房屋稅實際上只有104年1月至6月的稅額,而103年7月至12月則是以前任屋主為納稅義務人。105年期因持有期間為12個月,故造成房屋稅有顯著增加的情形。
該局提醒民眾,若收到房屋稅單,可先檢視稅單上面的課稅月數,以便了解本期房屋稅所繳的核課期間起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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