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人可以代其他共有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與父親及姐姐公同共有繼承母親所遺土地,已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陳小姐臨櫃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詢問可以代理父親申請其公同共有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陳小姐父親並未授權陳小姐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縱陳小姐父親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使用,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陳小姐父親提出申請。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熱門文章】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規定,應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提出申請,債權人尚不得依據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義務人(債務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由於農業用地移轉,涉及買賣雙方的權益,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房屋出租遭稅捐處補徵房屋稅,若承租人為領有租金補貼之中低所得家庭,有無減免房屋稅之相關規定? 該處說明,如果符合公益出租規定者,也能享有自住住家房屋稅率,而公益出租係指持有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
-
法規類號: 北市13-11-3024 名 稱: 臺北市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建字第10634838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七點,並自106年4月27日起生效(原名稱:保變住地區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