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房屋可申請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新竹市訊)自益信託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自住要件者,可申請按自住用房屋稅率核課房屋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例如公職人員所有房屋,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即房屋無出租使用,且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自住要件者,即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節省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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