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息交易日後繼承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股利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上市櫃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除權息交易日後繼承該上市櫃公司股票,死亡日後被繼承人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5年8月4日死亡,遺有上市A公司股票,該公司決議分配股利後董事會於105年6月25日決議除權息交易日為105年7月31日,甲君於105年8月20日獲配現金股利95,000元,105年9月19日獲配股票股利10,000股,因除權息交易日係在甲君死亡日前,甲君享有領取股利之權利,雖於死亡日後始獲配現金及股票股利,因屬甲君死亡時遺留之權利,仍應申報遺產稅,其獲配之股票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A公司股票之收盤價計算課徵遺產稅。如除權息交易日係在甲君死亡日後,所配發之股利非屬甲君之遺產,應核課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詢上市櫃公司除權息公告,可上網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股東會及股利\除權息公告輸入公司名稱或代號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