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申報
民眾詢問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何時提出申請?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申報。因為房屋稅是按月課徵,若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者,則可從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若在當月16日以後申請者,則次月份才可適用變更後稅率。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如房屋提供營業使用或由營業用改為空置或住家等使用情形變更,應主動於變更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熱門文章】
-
行政救濟確定應退、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 (新竹市訊)民眾不服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稅務局表示,為了彌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而延緩徵收或退還本稅所造成的損失,凡經行政救濟確定案件後,如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都...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買受人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係由出賣人貸與者,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買受人雖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惟該支付價款如係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仍應視同出賣人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
-
公同共有人可以代其他共有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與父親及姐姐公同共有繼承母親所遺土地,已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陳小姐臨櫃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詢問可以代理父親申請其公同共有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