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例如:機關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等),在未被政府徵收或收購前之保留期間,考量其土地使用被限制,因此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的課稅稅率為千分之六,相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起算)為之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使用情況不同,而所適用課徵地價稅之稅率也隨之不同,例如:
1、若供農業使用的土地,可申請課徵田賦(田賦目前已停徵)。
2、未作任何使用而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3、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且非屬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之法定空地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4、供自用住宅使用者,可申請適用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5、非上述情形者,統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2016年10月5日 星期三
【熱門文章】
-
管委會登記在我家,對我有何影響嗎 ? 實際發生案例 : 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稅率 因該大樓管委會登記地址,登記在該房屋地址, 不符合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稅率 實務流程 : 一、一般所謂管委會登記分為 : 1. 管委會組織報備 ...
-
《會員提問》 日據時期之「招婿與招夫」,其目的及財產繼承有何規範? 《 現代地政聯盟回覆 《 一、招入婚姻,係指男進女家之婚姻,分為「招婿」與「招夫」二種,現行民法均稱之為贅夫。日據時期,尚有以「入夫婚姻」稱之,均以妻為戶主時,入其家為其夫之謂。 (一...
-
調處之印花稅貼用 事由 : 有關經由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成立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需否貼用印花稅?如何貼用? 法律解析 : 一、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土地法第 34-2 條,所設立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其調處結果之類型如下: (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