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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工廠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者可減半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合法登記工廠停工期間,雖停工生產而其生產機器設備等仍留置於廠內者,且未將廠房變更供其他使用者,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仍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但如部分廠房騰空不供直接生產使用,則該空置不能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