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出售地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辦理重購退稅

出售地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辦理重購退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相同用途之土地,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可是如果出售地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是否不符合重購退稅的條件呢?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民眾出售自用住宅土地,雖然出售地是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售時也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其實只要民眾在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他處自用住宅用地,而出售地確實為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可以申請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因此,出售地是否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是不影響辦理重購退稅的條件,此規定亦可適用於先購後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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