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地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辦理重購退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相同用途之土地,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可是如果出售地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是否不符合重購退稅的條件呢?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民眾出售自用住宅土地,雖然出售地是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售時也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其實只要民眾在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他處自用住宅用地,而出售地確實為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可以申請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因此,出售地是否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是不影響辦理重購退稅的條件,此規定亦可適用於先購後售的情形。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熱門文章】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規定,應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提出申請,債權人尚不得依據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義務人(債務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由於農業用地移轉,涉及買賣雙方的權益,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房屋出租遭稅捐處補徵房屋稅,若承租人為領有租金補貼之中低所得家庭,有無減免房屋稅之相關規定? 該處說明,如果符合公益出租規定者,也能享有自住住家房屋稅率,而公益出租係指持有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
-
法規類號: 北市13-11-3024 名 稱: 臺北市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建字第10634838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七點,並自106年4月27日起生效(原名稱:保變住地區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