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限申報遺產稅,不因未收到國稅局催報通知書而得免罰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無遺囑執行人,全體繼承人均為納稅義務人,負有依限據實申報遺產稅之義務,不得以稽徵機關未填發國稅申報通知書或遺產稅催報通知書,而免除申報義務,其逾期限履行申報義務者,將遭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規定按應納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近來本局查獲納稅義務人林君未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額,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申請人不服,主張被繼承人土地眾多,分散各地,已積極向有關單位申辦免稅證明文件,並未故意怠惰申報,且未收到國稅局催報通知書云云。
本局指出,遺產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自有遵守之義務,縱有相關文件未能備齊之情形,非不得以補正方式辦理,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第1項亦已規定,如有正當理由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展延以爭取餘裕時間,繼承人應隨時注意時效,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受罰。且遺產稅催報通知書,係稽徵機關基於便民服務,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按期申報,以免權益受損,縱未收到通知,納稅義務人亦應於法定期限內申報遺產稅,尚不能以未故意怠惰申報、未收到催報通知書等理由而卸免行政處罰責任。
本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於接獲戶政單位死亡除戶通報後,會主動寄發遺產稅申報通知書及催報通知書予繼承人之一,通常是向戶政單位辦理死亡除戶之繼承人,以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而非寄至被繼承人之戶籍所在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避免因逾期申報而徒增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