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登記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小陳持憑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不清楚是否要貼印花稅,特向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如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另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民眾如持該和解筆錄,向地政事務所設定典權或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等申請物權登記,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所以小陳持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