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住宅出租供住家使用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住宅出租供住家使用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近日有多位民眾詢問,為何住宅出租給學生或上班族住宿使用,要補繳多年的房屋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非住家用或非自住住家用稅率均高於自住稅率,住宅型房屋出租供人住家使用,應自出租日之次月起,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經審查符合以下自住房屋條件,1.個人所有之房屋無出租或營業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就可以最優惠之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房屋雖供住家使用但不符合上述自住之條件,例如全國持有超過3戶以上之房屋,或出租供住家使用者,在高雄市係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

貼心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之情形,記得要主動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房屋所在地之稅捐處申報房屋稅籍,以免經查獲而需補繳稅捐又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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