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

(臺中訊)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則維持原住家用稅率為1.2%。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住房屋可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所謂自住房屋係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如不符合上述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您自行興建或新取得(繼承、買賣、贈與……)之房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以適用較優惠之自住住家用稅率;另因出售房屋,致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要件者,亦應經過申請始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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