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

自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出售土地或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土地增值稅如何核課?

自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出售土地或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土地增值稅如何核課?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出售土地或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土地增值稅核課規定如下:(一)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二)委託人之繼承人依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信託,受託人依同法第65條規定移轉該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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