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

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如屬作農業使用,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如屬作農業使用,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於農業設施屋頂設置附屬綠能設施,該農業設施應依原核定之農業經營內容確實作農業使用,至其附屬綠能設施自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之動植物生長。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倘均依法申請核准,且其使用合於相關規定,於出租能源業者使用之租賃期間,倘有涉及農地移轉需申請上開土地之稅賦減免優惠者,得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依上,核准興建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出租能源業者使用期間,如其使用均合於相關規定,仍得認屬作農業使用,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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