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6日 星期六

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 應辦理營業登記

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 應辦理營業登記

日期:105-11-22    資料來源:財政部
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為增加其財源,如將外牆或屋頂出租,供刊登大型廣告或充作基地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租金係屬管委會銷售勞務之收入,管委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管委會所收取之租金收入如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反之,如平均每月租金收入達20萬元以上,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並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A大樓管委會與建設公司簽訂出租大樓外牆供廣告使用之租約,每月收取租金8萬元,另將大樓屋頂出租予電信業者設置基地台使用,每月收取租金6萬元,該大樓管委會每月收取租金計14萬元,應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可以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由於部分大樓管委會不諳稅法規定,一時疏忽未辦理營業登記,如發現有上述情形時,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繳稅款,以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除補稅外仍需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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