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行出資興建而受贈取得新屋,應報繳契稅
劉先生在自有土地上興建一間房屋並登記在妻子名下,向稅捐處詢問是否應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由於登記在劉太太名下的新房屋,是由劉先生與營造廠簽訂房屋興建合約,所有建材之購買及支付營造廠之工資等皆由劉先生出資,因此實際上劉太太名下的房屋是劉先生所贈與的,依上開規定,即應由劉太太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劉太太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算滿6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繳納6%的贈與契稅,如不依規定申報,每逾3日將被加徵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契稅之稅額為限,但不會超過新台幣壹萬伍千元,該處籲請納稅人注意該項規定,以免受罰。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