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日 星期四

匯款也要貼印花

匯款也要貼印花

近日公會某Line群組,有某地政士建議:為避免地政士開立之報酬收據有漏貼印花稅(收據4/1000稅率)之嫌,提醒地政士,以不收取現金為原則,但可改向客戶收取支票.本票及載明以匯款方式為之。其中匯款部分為誤導,特此釐清。因「匯款」視同為:按「銀錢收據」收取之憑證。

(財政部94/05/16台財稅字第09404731860號函)
稅  目:印花稅法
彙編版本:九十八年版
法規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法  條:第5條(課徵範圍)
分  類:釋示函令
函令內容: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屬私人間之委託行為所立之憑證,應不得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10款「義務代收稅捐之收據」免稅之規定;該項收據係屬代收款項所立之單據,比照本部46年3月9日台財稅發第1609號令規定,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現代地政聯盟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