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籍證明書不作為產權或其他證明使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常因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事項等需要,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文件,但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的是核發當日房屋稅籍資料,並不能作為產權、建築日期或其他證明使用。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稅籍證明書僅是證明課徵房屋稅之內容,並無法作為房屋產權之證明用;另房屋起課年月之記載,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非就是房屋建築完成之日。
2016年9月22日 星期四
【熱門文章】
-
騰空出售戶籍遷出未滿一年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清水區的紀小姐最近準備出售一筆房地而遷出戶籍,想瞭解日後出售時是否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下列(一生一次)規定,即可申請按...
-
買賣預售屋及成屋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買賣預售屋及成屋之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本局表示,依所得...
-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認為只要是騎樓就可以免徵房屋稅;還有納稅人主張騎樓只有部分時間供營業(例如早餐店、飲料店)而要求減免。也有民眾為了增加房屋使用空間,而將自家的騎樓裝設鐵門、隔屏等封閉圍用,如此都不符合供公共通行之免稅條件,自不得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