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建夾層,也要核課房屋稅!
(新竹市訊)房屋增建夾層,不論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增建面積均應納入房屋稅籍課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部分建商為吸引民眾購買,會將建物挑高興建,買家於購入後為增加房屋使用面積,往往增建夾層做為書房、儲藏室或辦公室等使用,殊不知該夾層需向地方稅捐機關申報納入房屋稅籍核課房屋稅。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凡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為房屋稅之課徵對象。是以,房屋內的夾層自然也不例外。例如,甲公司利用挑高廠房增建夾層改為兩層辦公室使用,則增加使用面積部分,應在建造完成之日起30內向稅務局申報納入房屋稅籍中課徵房屋稅,以免因逾期未申報而要補繳稅款及受罰。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2016年10月13日 星期四
【熱門文章】
-
逾限申報遺產稅,不因未收到國稅局催報通知書而得免罰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無遺囑執行人,全體繼承人均為納稅義務人,負有依限據實申報遺產稅之義務,不得以稽徵機關未填發國稅申報通知書或遺產稅...
-
個人因調職須離開原工作地,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地,得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本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上路,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
-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土地增值稅退稅後,重購土地部分變更使用應否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稅後,經發現該重購土地地上建物部分已變更使用,如其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