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筆錄應貼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的課徵範圍,其中第5款更明確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均應繳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權、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依法應貼印花稅票。
【熱門文章】
-
會員提問 Q≈ 1.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若其土地在每户建築前已先行分割,但興建透天住宅時,係合併建蔽率申請為同一張建築執照,並將同一建照範圍內之部分基地,配置為該社区內之私設道路用地(提供為空地比使用). 2.建築每户之基地面積大小均有所懸殊,但所興建之一樓面積相差...
-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未償還之債務,應具有確實之證明,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繼承人檢附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的土地登記簿謄本,按謄本中記載最高抵押限額800萬元列報其生前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該局查證...
-
臨時登記工廠不適用千分之十地價稅稅率! 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不屬於土地稅法第18條所稱「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故無法適用千分之十地價稅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