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申報移轉現值之適用認定標準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移轉時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申報移轉現值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在105年12月31日訂定契約者,並於106年1月29日前申報土地移轉,仍適用105年度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於106年1月30日才申報,因已逾30日,應適用106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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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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