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內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退還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時,可以在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所以,出售與重購土地,若非為同一人,是不能適用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熱門文章】
-
代繳土地增值稅後,如果發生退還情事,可以退還給代繳人嗎?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如果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但是代繳土增稅經查有案者,是...
-
贈與取得土地經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贈與取得之土地,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
-
已申請分期繳納欠稅,仍無法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臺中訊)林先生因欠繳稅款,其不動產遭禁止處分,但已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准予分期繳納,因急需辦理不動產移轉,向稅捐機關詢問是否可以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除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