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因欠稅而被扣押社會保險金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時,若其為維持生活所必需者,請速告知執行或移送機關
(臺中訊)欠稅執行程序中,執行機關通常不能得知義務人財產來源及用途或義務人生活所需之額度,因此如果義務人有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如:薪水),若係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一旦被扣押時,除非是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的專戶,否則需要義務人主動告知,經查核屬實後撤銷執行命令,若已由移送機關收取者,則需另為退款程序,所費時間較多。
所謂的「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及其他政府強制辦理之保險。「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例如薪資債權。現在薪資部分通常僅扣押1/3範圍之內,但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部分,並沒有明定扣押範圍,又其金額多寡不一,在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條件下,其保障範圍不僅債務人尚包括共同生活之親屬。
義務人因為欠稅執行,造成扣款額度達到不能為自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維持生活所必需時,應將此情形儘速告知執行機關,例如:提供存摺封面及內頁(上有登載存款來源)等;另「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之證明,請儘量說明,例如:共同生活親屬組成狀況;以協助執行機關或移送機關儘速判斷,以維護義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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