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付或使用之土地移轉契約書不因土地無法移轉而可退還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土地所書立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屬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嗣後縱使土地無法移轉,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因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
【熱門文章】
-
代繳土地增值稅後,如果發生退還情事,可以退還給代繳人嗎?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如果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但是代繳土增稅經查有案者,是...
-
贈與取得土地經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贈與取得之土地,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
-
已申請分期繳納欠稅,仍無法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臺中訊)林先生因欠繳稅款,其不動產遭禁止處分,但已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准予分期繳納,因急需辦理不動產移轉,向稅捐機關詢問是否可以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除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