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約起30日內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者,方可適用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如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105年12月31日訂約移轉的土地,自訂約日起算30日,亦即最遲應於106年1月29日申報移轉現值,始可適用105年的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如逾期申報者,應按106年的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