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五條所稱建築改良物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這個工事可包括那些,有無明確的定義?有無什事項可為建物登記?
《現代地政回覆》
1.經查營建署相關函令只有規範:作戰工事或鋁合工事之施工事宜等。
2.亦即“工事"係指:
A.各種技藝製作.土木營造之事。
B.保障軍隊作戰的建築物~包括發射.指揮.觀察.掩蔽工事和塹壕.交通壕等。
3.另查土地登記規則,尚無工事之登記,實務上似無案例。
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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