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繳稅收據至少保存5年,以保障自身權益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因此,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之收據應保存5年較為妥當,如嗣後遇有已繳納之稅捐仍被催繳者,可將繳納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連同補發的稅單交由稅務局查明處理;如未保存該繳納收據,則需至確認繳納之銀行申請繳納證明。否則,對於補發的稅單仍應於改訂期限內繳納完畢。
稅務局特別提醒義務人注意,對於各項稅捐繳納收據要記得保存,不要隨意丟棄,以保障自己權益。如您對欠稅案件之執行有須瞭解事項,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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