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所得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日期:105-12-26 資料來源:財政部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1人經核定有虧損者,可以適用盈虧互抵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上揭情形必須2人為同一所得類別之專門職業,且經營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示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調查,則可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但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類別課徵之補習班、托嬰中心、幼兒園、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亦可依前揭條件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醫院,其配偶乙君經營A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甲君經營A醫院之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乙君經營護理機構之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因所得類別不同,所以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提醒,夫妻執行2個以上同一所得類別之專門職業,如要適用盈虧互抵,應依規定設帳,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謝稽核 06-2298039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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